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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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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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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新地税四字(1994)11号 标  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 1994年9月2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务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  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给予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孤老人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 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 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4.审批减半征收的权限在县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年终由各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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