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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率“梯级”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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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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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上海市税务部门昨天转发了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等作出了明确。根据新规,个税税率按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呈现“梯级”排列,税率区间在3%至45%。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根据《公告》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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