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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实行渐进式改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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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个人所得税无论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还是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确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抑制了个人所得税总体功能的发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岳树民认为,我国应该从改进计征方式、优化税率、完善扣除和健全监控四个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计征方式

  应先实行“小综合”

  “越综合越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目前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岳树民认为应该“迈小步子向前进”,通过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项目在计征方式上实行“小综合”,从而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的综合计征奠定基础。

  “首先要归属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现行个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在基本计征方法之外,还规定了多达12种的特殊计征方式,比如年终奖、年终绩效工资、股票期权、一次性补偿收入、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收入、单位低价售房等个人在任职内取得的多项收入,按规定均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但这些项目采取了特殊方式单独计征。岳树民认为,这不仅使税制复杂化,还降低了个税的累进性,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比如国企高管的工资,除了每月发放的工资按工资薪金征税,到年底时兑现一部分绩效工资,按年终奖的办法课税,离任时还有一部分离任绩效工资,也按年终奖的办法课税。这样一个企业高管的整个收入就被分解为三部分,适用税率就降下来了。“我建议对这类收入项目,应采取在发放时与个人取得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实现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小综合税制’。”岳树民说,否则,收入越高的越分解,越分解,调节高收入的目的就达不到。

  “其次,应合并同属劳动所得的计征方法。”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同属于劳动所得项目,但这三类所得的计征方法不同。比如甲某每个月挣2000元工资,扣除2000元的费用就不用缴税,而乙某为别人临时打零工一个月挣2000元,扣除800元的费用还要缴纳240元税,同是劳动所得,由于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办法、税率都不同,税负高低就不同,明显不公平,也不利于鼓励灵活就业。再如,甲某每月工资挣2000元,同时当月取得稿酬800元,劳务报酬800元,分别扣除费用标准后,不需要纳税;而乙某每个月挣工资3000元,则需要纳税75元。这就是在现行计征方法下,个人收入分别来自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等多个项目,都有各自的费用扣除,其整体税负要低于同等数额来自一个收入项目所承担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平,甚至出现收入低的需要纳税,而收入高的不需要纳税的现象。

  对此,岳树民建议,应该通过统一劳动所得的计征方法加以解决。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所得应采取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方法,都采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以平衡各类劳动所得的税负,促进社会公平。

  岳树民还建议,对于在单位任职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再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收入不再进行费用扣除,而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收入可以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操作办法是,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的单位和个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时不进行费用扣除,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税款。对于不在任何单位任职、受雇,仅靠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为收入来源的个人,需在年终时,在居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对其进行税前费用扣除,税务机关对其给予退税。这样,可以避免取得多项收入的个人多扣除费用的现象,有利于税收公平,也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

  调整优化税率

  有利培育中产阶层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收入的需要,岳树民认为,目前有必要保持现行的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不变,但要适当调整个人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水平和税率结构。

  首先扩大5%税率的适用范围,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适用5%税率;其次,适当拉大适用税率的级距,将5000元以上的级距设为20000元;再次,提高最高档次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月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或20万元以上的部分适用45%税率。

  岳树民说,这样调整可以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水平,这对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是有利的。同时,改变过分依赖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状况,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税后可支配收入,以此促进私人投资和消费,通过后续课征的消费税、财产税等税种配合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补充调节。

  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也应进行适当调整。按现行规定,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重于工资薪金所得,这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创业。从平衡个人投资创业者与受雇领薪者的税负,进而鼓励自主创业、发展个人经营及私营企业的角度,应调整现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使其税负起码不高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

  另外,岳树民建议适当降低个人投资收入的税率。从适当减轻税负,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以及促进私人投资的角度,应使个人投资者与法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相协调,以体现税收公平。因此,对个人股东从法人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一律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比照法人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立自动调整机制

  完善扣除制度

  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历两次调整,这次又要提高标准,这样频繁调整存在一定的缺陷。岳树民建议,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自动调整机制。

  他分析说,首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每次提高,都存在数额高低之争。前两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参照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也是欠科学的。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不是人均消费支出,不应按照这一标准确定费用扣除数额。

  其次,每过一段时间提高一次费用扣除标准,使人们形成一种惯性,似乎过一段时间若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就是一种错误,似乎调节收入分配就应当不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再次,每次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都要修订税法,使得税法频繁修订。法律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应频繁调整。

  最后,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和财政状况下,在同样是保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难以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不宜过多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过高,不利于政府各项政策的协调,同时会造成新的不公平。[page]

  针对这种情况,岳树民认为,应当建立一种科学的、有依据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动调整机制,即税收指数化。税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每年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若进一步简化这一调整方法,可以考虑在现行20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如5%。这样就形成了根据物价水平变动而自动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机制,避免了税法的频繁修订,也使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具有科学的依据。

  健全监控制度

  实现税收有效管理

  岳树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对居民个人收入的监控制度。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首先应以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并在社会征信、社会保障、财产转让、个人信贷等领域统一使用。其次,在个人收入全面货币化基础上,积极推动对个人支付的非现金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第三,各部门协调运作,推动税务、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公共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信息网络的全面连通,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共享,为税收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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