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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应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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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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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呈报的《关于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121号)做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第723号一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批复》指出,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例:杨先生从原任职单位每月取得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5000元,还取得奖金和实物价值3000元, 杨先生每月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应交税款是多少?

  杨先生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5000元可以免税外,每月取得价值3000元奖金和实物,按本《批复》规定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三险一金”-2000元或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3000-2000=1000(元)

  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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