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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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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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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另附: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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