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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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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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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 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例如用车人每月取得车补1500元,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则应纳个税为(1500+2500-1600)×15%-125=235;若用车人按季发放车补4500元,则应先将车补按三个月分配,平均1500元/月,再与工资薪金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5%,取得车补当月应纳个税为(4500+2500-1600)×15%-125=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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