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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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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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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 000元的 5 O
2 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20 l 250
4 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30 4 250
5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35 6 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例: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80000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及损失合计为70000元。则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180000-70000=110000(元)

②应纳税额=1lO000×35%-6750=31750(元)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1.查账征税办法。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经营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page]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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