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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股息 勿忘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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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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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县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入股股东支付了2004年度的股息30万元,并根据最新税收政策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主动对其所支付股息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了3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知道此事后,当即指出其公司不享受该项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由此可见,上述减半征收个税政策仅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而非对任何公司都适用。一般企业仍应按20%的税率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于是,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又补扣了另外3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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