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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发放奖金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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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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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05年1-2月由于资金紧张,未发放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工资正常发放。对未发放的奖金也没预提计入1-2月份成本。这1-2月份奖金在2005年3月份一起发放,当地地税局认为这笔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和3月份工资累计在一起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我们企业认为这是按月支付的奖金应分别加入2月份工资及3月份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当地地税局的说法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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