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国家批准进口汽车车身和摩托车发动机生产配套装车的企业及车型名录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6 11:17
人浏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批准进口汽车车身和摩托车发动机生产配套装车的企业及车型名录的通知》(机汽车[1996]14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关于公布国家批准进口汽车车身和摩托车发动机生产配套装车的
       企业及车型名录的通知
机汽计[1996]14l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工业办公室(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认真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及工商公字[1996]第24l号《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拼(组)装车辆的界限,现将经国家批准进口汽车车身和摩托车发动机生产配套装车的企业及车型名录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名录》的进口车(机)型和产品型号组织生产和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名录》规定的车型办理牌证。
原经国家批准一次性组装汽车实行一车-证销售的,1996年底前继续有效。
《1995年目录》内除附件三、四以外的摩托车企业及其产品中,用境外发动机和使用境外厂名、商标的发动机装车的,以及用无厂名商标的发动机装车的,均属非法拼(组)装摩托车。
对本通知所附《名录》以外的《1995年目录》内车型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难以甄别其属进口或国产的,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认后,发技术参数和照片,共同盖章有效。1995年以来两司局已盖章确认并附有技术参数和照片的车型继续有效。对用国产汽车车身和国产摩托车发动机所装车辆,仍按现行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核发牌证。
本通知附件的《名录》,在公布《1996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之前有效。

附件1:1995年底前经国家批准引进技术并进口汽车车身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略)
附件2:1995年底前国家批准进口汽车车身生产配套装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略)

附件3:1995年底前经国家批准引进技术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略)
附件4:1995年底前经国家批准引进技术并进口摩托车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
(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