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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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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枪瞄准镜(或误报为瞄准具)等商品,由于有关文件对此类商品规定不甚具体,经联系国务院贸易办公室,现将有关意见转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应区分枪瞄准具和枪瞄准镜为不同的商品。

二、以民用渠道出口的枪瞄准镜商品编码:9013.1000,按现行规定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军用渠道出 口枪瞄准镜,海关凭国防工委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三、枪瞄准具为枪支零部件,属军事装备物资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律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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