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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时消费税的纳税方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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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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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等。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节税筹划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的节税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如果我们从少交税款的动机进行节税筹划的话,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消费品是一定的,只能对计算公式中的分子进行筹划。我们只要能够减小分子,就可以减小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未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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