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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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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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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2008年春节法定假日为2月6日一12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共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08年2月份春节期间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4日;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其它地方税、费、基金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各位纳税人合理安排好相关工作,按时申报纳税,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恭祝广大纳税人春节快乐!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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