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放长假,申报期延到哪一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3 11:07
人浏览
放长假,申报期延到哪一天?近日,笔者听到一个体户反映说,自今年6月份开业以来,他从未误过纳税的事,可当他10月19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税务人员告诉他属于逾期申报,要加收滞纳金并罚款。对此,他想不通。他说他10月16日、17日两次去申报,可税务局周末休息未上班,邻居告诉他申报期最后一天遇到星期六、星期天的要延长两天,谁知他19日来申报就超期了。遇上“十一”放长假,征收期究竟该如何算?

  就拿今年“十一”放假7天来说,按《税收征管法》第109条规定:“在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数顺延。”也就是说,10月份的最后申报期限要顺延7天到10月17日,由于16日、17日又是星期六、星期天,申报纳税期限又要顺延一天到18日。所以,10月18日为10月份的最后申报纳税期限,超过18日即为逾期申报纳税。

  凡逾期申报纳税的要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0.27果昌满,杨柳青,杨雪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