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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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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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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它的特点是在合法前提下,是税务部门允许的财务活动。

  避税是用非违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而获取税收利益,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或利用税务部门监督成本太高,不易发现其违规行为的机会,以谋取税收利益。它的特点是在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一旦发现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从而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

  偷税,按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消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很显然,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由于偷税概念定义清楚,比较容易分清。难以分清的是税收筹划与避税两个概念。

下面将举例分别论述。

  当前纳税人的避税手段有二种情况:一是,避税所使用的手段无法确认其违法,但属于现行税制中的疏漏。例如:纳税人利用自主定价权,故意压低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从而减少缴税。烟酒行业近年来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烟酒的消费税税收增长却不大,原因就在于有些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子公司,低价把烟酒批发给这些关联公司,从而避税。二是,避税手段可以确认其违规,但对其加以实时监控的成本太高而无法操作。例如有些企业在经营中将超过法定限额列支的应税工资,在不扩大工资费用的前提下,虚列职工人数,扩大扣除数额,从而减少当前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手段或违背真实的经济行为,或是在法律法规边缘上做文章,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偷税行为。

  税收筹划采用的降低纳税成本的方法,是科学而又合法的决策方法,运用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决策的方法,它在税法的理解和利用上是因势利导,是用好税收政策的体现。例如:纳税人关于境外所得纳税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从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扣除的方法有二种:第一种是纳税人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以分国不分项扣除,但有扣除限额的约束(其中关于扣除限制的计算和规定可查有关税法资料);第二种是为了便于计算和简化征收管理,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不区分免税或者非免税项目,统一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扣除。由此可见,纳税人可以进行比较,选择一种对企业有利的方法,这就是企业税收筹划。

  同时这里提醒一点,税法中规定免税的项目,不能擅自执行而免掉申报。一定要经常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例如:税法规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认为税法规定免缴营业税,就不申报了,税务机关则视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的罚款。所以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一定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最新政策、法规,了解具体执行过程,否则就会把企业税收筹划变为帮助纳税人避税、偷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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