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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的税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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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的税务处理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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