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00:36
人浏览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 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摘自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2003年8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