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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零兼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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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零兼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 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除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除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摘自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 号);2003年8月28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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