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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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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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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免税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 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 2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收入);
(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 4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① 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1/6 。
②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③ 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 (复印件)。
摘自2004年8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132号);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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