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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在税收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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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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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在税收上的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
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摘自2005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复》 (国税函[200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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