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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取坏账等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处置时可调减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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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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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取坏账等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处置时可调减应纳税所得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摘自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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