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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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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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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摘自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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