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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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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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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的处理( 1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的,应按当月1日市场汇价计价;采尾变动汇率的,应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计价。企业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折合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2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 3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结售或买入、兑换外币的,应按由此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摘自1994年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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