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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的纳税地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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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的纳税地点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摘自2002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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