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14:52
人浏览
文  号: (82)财税66 标  题: 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 1982年2月26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公布施行后,原有对外国 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作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的纳税申报、减税免税以及 应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拖欠工商统一税税款的滞 纳金、违章的处理等,仍应按照我部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对外 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执行。   二、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改按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并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以其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根据计算,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在五百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负担率按客、货收入额计算, 所得税为1%,地方所得税为0.5%,再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 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0.025%,综合负担率为4.025%。为简化 征纳手续,可以按照该综合负担率计算征收上述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籍 轮船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 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