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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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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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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85)财税国45 标  题: 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颁布日期: 1985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 1985年11月18日 终止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全文   现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 行综合开发取得的收入(含管理费收入),应一律按其纯收益计算征收所得 税。   二、经县以上(含县)建委批准新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并专门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 司,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规定的各项业务收入的国营企 业所得税。   三、原有施工企业,从事城市综合开发,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 税。   四、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除经营规定的各项业务,同时还经营其它业 务的,对经营其它业务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五、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暂按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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