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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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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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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标  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 1983年9月2日 实施日期: 1983年9月2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  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 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 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交。每季在季度终 了后十五天内预交,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交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 机关报送预交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年度终了后四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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