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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公司佣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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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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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中介和个人的佣金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那支付给境外贸易公司,该公司不属于中介,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征收所得税又属于什么所得?

  另:有人说,支付的佣金超过合同价款的5%部分,应就超过部分缴纳参提企业所得税。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该外贸公司不属于中介公司应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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