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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税 扣除标准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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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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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显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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