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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项财政性资金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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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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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称,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个条件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也是对原不征税政策的延续。

  记者了解到,2009年6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的通知并未再规定该优惠政策的执行到期期限,这意味着,从今以后,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都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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