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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都要代扣所得税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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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人民网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奖知识竞赛中,判断题的第九十一题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的居民企业一律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就该利息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某网友在参与此竞赛活动中,感觉此题比较难解答,并为此来电询问,同时,也有一些网友在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对此类问题也感到很困难。

  上述问题主要包括源泉扣缴征税方式、实行源泉扣缴征税的收入范围、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认定及扣缴税款的入库及追缴等相关问题。就本例而言,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是税收管辖权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就纳税义务而言,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就利息、股息所得而言,非居民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在收入来源的确认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在适用税率的确定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适用25%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对特定项目的所得适用了免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如何适用政策征免及在何种情形采用源泉扣缴,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所得应按25%缴所得税,由该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境外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按25%缴所得税,由该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境内的利息、股息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减按10%缴预提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4.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减按10%缴预提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竞赛中的判断题是错误的,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指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除源泉扣缴方式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还主要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为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的支付人,是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理解支付人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将支付人定义为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二是与非居民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人不仅包括居民企业,还包括其他机构、团体甚至个人。三是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支付人不论在境内还是境外,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履行扣缴义务。源泉扣缴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实行源泉扣缴并不意味着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处理问题,一是纳税人纳税主体的确定与扣缴义务的认定不能混淆。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纳税人”仍为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仍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但在确定纳税地点时,应尽可能给予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所得发生地,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按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除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应收而不收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追缴方式中,对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还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这里的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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