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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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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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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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