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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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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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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国税局12366接到一家风力发电公司财务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这家风力发电公司是居民企业纳税人,2007年成立,2007年10月取得政府发改委项目的一期工程批文,2008年2月取得政府发改委项目的二期工程批文,2008年底试生产,取得一笔收入,正式投产是在2009年1月。在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一期工程是2008年以前取得的批文,一期工程项目的所得不能享受优惠。二期工程是2008年取得的批文,可以享受新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优惠,但二期申请享受的前提是收入和所得必须与一期分开核算。企业认为二期工程分开核算是不可能的,因为无法分清,税务机关因此认为二期工程也不能享受优惠。财务人员想知道企业该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税局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的观点正确。该公司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只能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且应与一期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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