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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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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商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998年8月份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25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80元/台,折扣率为3%,实收价款为89240元,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当月进税额为5640元,该单位8月份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因此,应缴增值税为:

92000×17%-564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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