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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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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按所赠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天华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元。

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作会计分录如下: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

A材料实际成本=400×30×(1-2%)=11760(元)

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760×17%=1999.2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

贷:产成品   9000.00

原材料   11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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