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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存银行利息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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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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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的天空大爱无疆,人们在浓浓爱意的城市里生活,政府的各种政策也为慈善事业开设绿灯。非营利社会团体收到的捐赠款,在存入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不须交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的负责人对此事进行了解答。

  福田区叶小姐来电咨询:非营利社会团体收到的捐赠款,在存入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而,非营利社会团体收到的捐赠款在存入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山区的肖小姐来电咨询:企业将闲置资金直接借给其它企业使用,现由于借款方破产,该笔债务无法收回而形成的资产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因而,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是未经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而将资金直接借与他人,发生的损失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南山区的王先生来电咨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转让企业股权时,将留存收益一并转让,其留存收益可否作为成本扣除后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按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确定。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对于以外币投资或转让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因而,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人将留存收益一并转让的,其留存收益不可作为成本计算扣除。

  宝安区李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向内部员工筹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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