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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棚户区改造 多项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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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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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悉,云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税费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将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需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原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无力按安置补偿政策结算面积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面积部分可核定为公有产权,并按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管理。对现住房属公有产权、应当但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棚户区职工,棚户区改造后原则上按房改政策规定标准予以回迁安置,房改政策规定标准超过当地拆迁安置规定标准的,按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并给予办理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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