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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PE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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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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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北京的PE(私募)行业可以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了。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为PE行业在北京的发展制定了系统性的优惠政策。《意见》明确了长期困扰PE行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鼓励各类金融主体依法进入PE行业,并就PE投资和退出设置了一定扶助措施。

  按照《意见》规定,注册在北京的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纳税原则。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按照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按照其所缴企业所得税时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这就非常清晰地明确了以各种法律形式在京注册的私募基金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意见》还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形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或直投公司,为各类金融主体深度参与PE行业,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发展北京PE行业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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