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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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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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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转制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有:

(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五)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六)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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