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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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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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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公司一直从事边销茶生产销售。请问,国家原有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到期后,2009年开始还可享受税收优惠吗?如果已向购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办呢?

  【解答】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2年第53号公告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3年第47号公告列名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如浙江省武义骆驼九龙砖茶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江南砖茶厂等。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销售规定的免税货物,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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