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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兑现的合同也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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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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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干部在对某化妆品公司2002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公司2002年9月支付了一笔2000元的违约金。税务干部继而查看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中查阅到一份合同书和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化妆品公司2002年3月与一家国有企业签定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内容大体为,甲方租赁乙方大型仓库一间,租金每年4万元,租赁期20年,每年年初甲方向乙方缴纳当年的租金。但由于经营及筹划方面的原因,该化妆品公司于当年9月与对方协商解除了该项合同,并依据违约条款向这家国有企业支付了2000元的违约金。

  然而,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公司2002年度并没有缴纳印花税,合同本身也没有贴花。于是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向化妆品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化妆品公司限期补缴800元的印花税,并处以3倍即2400元的罚款。该化妆品公司经理对此不理解:我们签定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兑现,标的也没有履行,按道理是不应该纳税的,更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缴印花税的处理决定是有依据的。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要按照规定贴花。
  本案中化妆品公司于2002年3月就与对方签订了标的为80万元的财产租赁合同,应该在签订时就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800元的印花税,不应考虑以后合同是否兑现的问题。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5倍的罚款。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2倍的罚款。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胡伟;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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