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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开放”税收“跑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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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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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单位:湖南省道县国税局稽查局
  被查单位:湖南省道县某冶炼厂
  基本案情:某冶炼厂属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铁、富锰渣、粗铅等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销售,拥有矿山一处,自主开采锰矿。

  2003年3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该企业从原矿的采选到加工、销售实行的是“一条龙”式的生产经营模式,而产品的销售方向比较固定,产品销售收入难以隐瞒的实际情况,检查人员将此次检查重点放在了高消耗的焦炭和油料的进项税额的审核上。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矿石和铁产品单位产量的油料、焦炭消耗量进行测算,发现该企业焦炭的消耗比较正常,而燃油消耗较之同类企业过高,但该企业负责人坚持说,燃油消耗过大是因为该厂所属矿山地形复杂采矿困难所致。事实果真如此吗?通过调取企业内设油库的出库原始单据(汇总入账,原始单据存放于油库)进行审核,检查人员从中找到了答案。原来,该企业的油库不仅为矿山开采矿石的机械、车辆加油,而且采取用出库单代替销售发票的办法,暗地里对外“开放”营业,为厂外车辆加油,共取得应税收入367824元。这样,厂里既增加了收入,又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可谓“一举两得”。最终,面对出库单上众多厂外司机的签名,该企业的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偷税的事实。
  处理结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补缴了税款62530.08元及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检查人员在对工业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核时,不能只停留在账册上来核实企业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应该摆脱账簿的束缚,对企业账册内外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力求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貌。

(《中国税务报》作者:肖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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