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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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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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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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