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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提高出版物批发企业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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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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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

  为什么要对这些规章进行修订?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新规章如何更好地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总署法规司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总署最近新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请问此次修订上述规章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2004年6月18日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总署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是文化部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6月1日发布的。

  这几部规章的制定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目前,国务院已经对这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有关部门职责、管理要求和一些表述都进行了修改,这几部规章要与其协调,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也需要对有关规章内容作出调整。

  问:新闻出版行业都很关心这几部规章的修订,特别是《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总署采取了哪些方式来听取各方意见?

  答:为了切实增强总署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总署近年来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修订好这几部规章,总署在前期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直接听取了大量来自基层管理部门和从业单位的意见;今年2月,几部规章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又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不仅征求行业协会及地方管理部门的意见,还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收到了来自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总署将这些意见建议整理后,逐条进行讨论,很多意见都被采纳。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几部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这几部规章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一致,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的管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统一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08年,国务院将音像制品进口及发行管理的职能从文化部调整到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作了一定修改,此次修订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考虑到音像制品发行与其他出版物发行相比特殊性不大,此次修订整合了原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的内容。今后,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各类出版物发行活动统一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各类出版物发行企业统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与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一致,调整了出版物发行单位、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设立或变更的具体程序规定,修改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管理要求。

  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分阶段开展了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提供。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与《出版管理条例》相一致,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强调了两个要求:第一,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

  第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三是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和管理实践需要,适当修改或充实有关条文内容。比如,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适当调整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准入门槛。考虑到目前我国具有批发资质的发行单位近万家,总体数量很大,但多数批发单位规模较小、经营品种较少,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出版物市场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进出版物零售网点,特别是加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同时,鼓励出版物批发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适度提高了出版物批发企业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2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同时,考虑到近年房租上涨以及现代仓储、物流环境的变化,适当降低了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又如,考虑到发行单位适应市场环境灵活经营以及促进全民阅读、服务读者,特别是缓解农村地区买书难问题的需要,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改变了原来一律禁止店外经营的规定。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还认真研究了有关世贸争端案专家组裁决,此次修订的几部规章进一步落实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和世贸规则,更大范围地开放了出版物发行市场,无论在审批条件、审批程序,还是经营范围等方面都赋予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同等的国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中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环境;在进口出版物方面,也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以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问:近年来,网上书店的图书销售增长很快,不仅有当当网这样自营图书销售的网上书店,还有大量依托于淘宝网等第三方平台开展图书销售活动的网上书店。对这类行为,新规定有无具体规定?

  答:网上书店的大量出现给广大读者带来了方便,但部分网上书店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从合法渠道进货,给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的传播提供了渠道,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此次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一方面调整了网上书店的审批条件,使之更科学实际;另一方面,严格了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管理要求。

  规定:“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这些规定有利于构建更为健康有序的网上出版物发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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