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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税改革熨平效率中的不公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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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占政府收入的比例过低,已形成公共财政改革中的掣肘。

  2010年上半年我国个税增幅较快,但不仅仅存在个税在国民总预算中的结构性失调,还存在着人均较低的情况,即我国的人均个税额在人均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很低。从总量指标来看,2010年我国个税预算数为2542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75.28亿元,增长7.4%,这个数据主要是根据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预计增长情况等因素做出的计划。

  这是近期,媒体对我国有关个税最为常见的表述。但实际上,这个税的预算在2010年的中央财政收入预算38060亿元中仅占6.68%的份额。而根据美国的《总统经济报告》,几十年来美国个税在联邦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独占鳌头,这一比率在1965年是41.80%,1985年为45.6%,2007年为45.3%。还有一个相关的比率,即社会保险费占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比率,已从1960年代的20%左右跃升到了现在的1/3左右。相形之下,这两项关系国民生计的关键指标,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进一步完善个税改革刻不容缓。随着税法体系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个税体制的变革呼声渐高,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到个税申报制度的改革,都从不同程度上显示出,个税已不仅仅是税收结构中的一个税种,更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但我国的个税管理体制仍处于改革进程中,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也正在制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个税体制改革无疑是对原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增加个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权重,并完善个税的纳税层次,能在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的征税权,做到了纳税权和征税权间的平衡与协调。

  根据个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应与纳税人获得的政府公共服务相对应,但又要维护社会成员在合法、平等的条件下按要素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差别,不对市场机制结果进行矫正。最终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对社会成员按纳税能力征税,以缓解社会初次分配的不均等,促进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基尼系数在0.4以上,收入差距较大,市场机制尚不够完善,这有可能影响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心理状态,从而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这种针对高收入阶层个税申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国际上的个税体系

  笔者以为,我们迫切需要和国际接轨,学习并采用更为完善的个税体系。

  个税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征收,也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在美国,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美国缴纳个税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额相差很大,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退税1000美元。高收入者是美国个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

  德国个税除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实行累进税率以外,个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进行调整。单是个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政府收入的1/3。德国政府也对不同家庭情况采用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

  日本则实行“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

  由此可见,这些发达国家个税的税制虽有不同,但不难发现一个共性,那就是日益将个税作为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增加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比例,并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体现公平纳税。

  个税改革方向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结构问题,改革税收征管模式,并调整税级税率,将成为我国个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从理论上讲,可以考虑将当前的分类征税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譬如将性质相近的经常性、劳动性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偶然性、资本性收入则以分类形式征收。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目前个税的贡献主体仍为工薪收入,而游离于工薪以外的收入则往往未被纳入征管范围。而即便这些收入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会按不同税率征税,这就出现了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薪收入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为20%,这使得工薪收入在一些情况下会高于劳务报酬、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及稿酬等的税率,有时所缴纳的税甚至比获得同样收入的人翻一番,这种税率倒挂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少见的。

  如果能将个人所有收入,不分来源按年份以同一税率征税,就可有效避免这些不公平。在改革路径上,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比如,鉴于个体工商户实为自然人的状况,在应税所得中没有单独设立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必要,而应将之分散在其他应税所得中,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

  改革中还应减少税率层次,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我们要看到,个税改革需要部门协调,是一项综合改革。个税改革并不仅仅是财税部门的事,综合所得税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而且,单凭一项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也难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应当逐步建立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予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赋体系,实现税负和收入分配一体化的政府公共治理职能,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

  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收入严重隐性化,这就需要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增强纳税意识。征收管理应由源泉控制为主向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转变,逐步建立和完善个税征收管理和稽查监控的配套机制,并需与银行、房产、社保、公安等部门配合,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还可以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采用综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缴时,各项所得应依其性质分别进行必要费用扣除,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可以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胀的影响。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扣除,如医药费、教育费等,扣除标准应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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