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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税”并不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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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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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一篇《于丹一本书版税上百万》的文章报道,《于丹〈论语〉心得》这本书的“版税”为12%,20元一本,起印数60万册。作者粗略一算,于丹本人写这本书的“版税收入”就有144万元。一些读者来电咨询,这里所说的“版税”是什么税种,它与税收有何关联?

  众所周知,著作权也称版权,“版税”也称版权使用费,广义上的“版税”指版权所有者从版权权利被他人使用所得收入中得到的分成,狭义上的“版税”指作者或其他图书版权所有者允许他人出版其图书而得到的报酬。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版税”叫税但不是通常意义上税务机关所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就上述形式而言其取得的所谓“版税”,就是稿酬,“版税”只是一种付酬方式。具体地讲,它是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许可或转让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取得的报酬。

  一般意义上而言的“版税”主要是针对文字作品而言的。根据1999年4月颁布的《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第四条规定,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其中“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这里要予以区分的是,文字作品虽然属于著作权范畴,但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言这是一个单独的规定,由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优惠政策,因而文字作品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稿酬所得”税目,而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在计算征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就上述于丹所取得的版税收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20×60×12%=144(万元),这144万元是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就是所谓的“税前版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144×(1-20%)×(1-30%)×20%=16.128(万元)。因而“版税”与税收不应相混淆,二者无论在含义上还是在计算方法上都不相同,对“版税收入”征税也不存在“税收加税”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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