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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业之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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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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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业之日”概念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享受减征、免征1年所得税的优惠。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扶持了新办企业的发展。但在执行中,各地对“自开业之日起”有不同的理解,执行标准也不统一。
  为解决以上问题,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中明确: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因此,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按规定是从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不能确切掌握纳税人具体的开业时间,给少数纳税人虚报开业时间获取税收好处留下了漏洞。为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再一次统一了“开业之日”的执行标准: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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