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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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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1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 2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 3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 4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1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 2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 3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摘自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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