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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价外基金和收费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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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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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价外基金和收费的扣除企业收取和缴纳的价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摘自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的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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