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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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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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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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